宋静律师亲办案例
小股东能告倒大股东吗?(案例解读)
来源:宋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8
浏览量:1773

Flag(福来阁)律师发现,最近中国即将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大量借鉴了美国的公司法。美商业有着300年的发达史,对于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早就找到了先进成熟的解决之道。中国的经济才刚刚开始野蛮生长,“借”法当然不足为奇了。试想,如果中国律师也能深入学习美国公司法法条背后的法理,在处理中国复杂疑难商事案件时,能否另辟蹊径,发现案件的突破口而攫取胜利呢?当然,这种融会贯通的本领要靠努力学习和各人造化了!


今天就先以中美(加州)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制度为例,比较一下两者的异同!



案例

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准备出售市值3000万的商品房。董事长故意将房价压低评估为2000万,并按照低估的价格出售给了小舅子,致公司损失1000万。


公司装修,总经理趁机将装修工程虚高报价,发包给同学,让同学狠赚一笔。

大股东代表公司申请专利,偷偷将其中一个专利权申请为本人所有。


以上都是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违反忠实义务,间接偷走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


由于小股东在公司里没有自己的人,公司的高管、财务都是大股东的人。大股东告诉小股东什么就是什么,甚至什么都不说小股东也没辙。于是,聪明的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等(简称大股东)趁着控制公司经营权的便利,把帐做平。当小股东听到风声时,就会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查账审计啦。


不难想象,有机会有胆子有权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也只有大股东。当公司受损时,照理应该是公司去起诉大股东才对啊。但是,公司的经营权、董事会、监事会甚至公章都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又怎么可能提起诉讼呢?可别忘了,受损的除了公司这个“哑巴”,还有其他股东呢。因为制度设计赋予了其他股东一个特殊权利,就是当公司拒绝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或责任时,适格股东(一般是小股东)可以挺身而出,学雷锋做好事,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定程序,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In a derivative suit,a shareholder is suing to enforce the corporation’s claim,not her own personal claim,it’s a case in which the corporation is not pursuing its own claims.So a shareholder steps in to prosecute the claim)。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由来。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参照美国公司法先是简单的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即将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30条至第35条,----再次全面详细地引入美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规定。


两国股东代表诉讼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不论持股期限多长,持股比例几何,均为适格原告。目的在于鼓励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180日是指提起诉讼的股东到法起诉院之前,连续持股时长的要求。


中美两国为了防止有些股东假借诉讼手段向大股东敲竹杠,或有些投机股东追涨杀跌,没有耐心和诚意维护公司利益,或有些小股东别有企图的干扰公司经营等情形,均对小股东的原告资格做出必要限制。


小股东是原告,被告就那些是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其他人,而公司则被列为了第三人。



小股东去法院起诉之前,我们鼓励公司亲自先行起诉,目的在于希望公司先充分听取小股东的建议。因为矛盾来自股东内部,若能通过协商、调解而消除损害,挽回损失,就不必去诉讼了。


中美两国均规定小股东须竭尽内部救济程序解决问题。如果,公司最终还是不愿意起诉的,小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公司起诉。


美国公司没有监事会,所以小股东只能请求公司或董事会去提起诉讼。同时,美国法律给予公司90日考虑是否起诉,而中国只给30日考虑。


下面这个步骤是美国特有的规定哦!



该证明材料由小股东在起诉前或诉讼时向法院提交。


当然,法院也会考虑举证责任倒置,让关联董事去证明小股东提起的诉讼是别有用心的,这个难度可大了!(Burden of proof on shareholder,but will shift to the corporation if a majority of directors had a personal interest in the controversy.)


瞧,中国的小股东不用走第2.5步就能维权,真幸运!


Tip1

公司能代替原告起诉吗?

官司打到一半,“大股东”发现不妙,动了歪脑筋,跑到法院说“公司现在愿意来打这场官司,让公司起诉我吧,小股东可以回家休息啦!”


奇怪了,“大股东”疯了吗?其实他的企图很简单,就是要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让公司败诉!他能这样做吗?


在这点上,中美两国规定相同。


官司进行到一半,公司想替代小股东起诉的,必须征得小股东同意。另外,法院也不受理公司的重新起诉。如果已经受理的,则会驳回起诉。


因为此时公司的心思,地球人都知道!


Tip2

其他股东能否中途参加诉讼?


官司打到一半,其他股东看到有利可图,也跑到法院,主动要求加入诉讼,可以吗?

在这点上,中美两国也是相同的。


如果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同时,根据既判力原则,已经判决的结果,对没参加诉讼的股东也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眼看官司要输,“大股东”又出新招,对小股东说:“你自己为公司的利益出头,替天行道,其他股东坐享其成,真傻!不如这样,我从公司“拿走的”1000万,分给你100万,咱俩私下调解吧!”小股东一看有利可图,马上说:“OK,成交!”这样的调解行吗?


注意:中美两国均认为,此时的调解需从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若小股东贪图蝇头小利,与大股东利用调解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此时的调解就不能由小股东决定,需得到大家的同意,且法院审查没有猫腻才行呢!



中美两国规定相同。


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在于直接捍卫公司权益,间接维护股东的利益。所以,当法院判决小股东胜诉后,拿回的钱归公司所有,而不是装入小股东个人腰包。在这点上,很多人想不通呢。


Tip3

谁负担诉讼费?

诉讼结束,小股东提出要求:“打官司是我出的钱(reasonable cost),公司应该报销啊!”


中美两国规定相同。


小股东替公司出头打赢官司,的确辛苦了,自掏腰包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公司报销。如果官司输掉了,那小股东只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其实现实生活中,小股东打这样的官司并不会一帆风顺。光是上面一堆的步骤,就不是一般人力、物力、财力、知识技能可以搞定的。大股东动辄侵占公司财产达上百万、千万,而小股东起诉时则需根据争议金额预缴几十万、上百万的诉讼费,那可是天文数字啊!


现在大股东们也变聪明了,逐渐学会先下手为强,装模作样的以公司名义积极起诉了。目的是通过消极应诉,让法院以理由不足,证据不足而判决公司败诉。最惨的是,此时小股东也因竭尽了公司内部救济程序,而失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再也无法行侠仗义了,挽回公司和自己的损失了。


可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矛盾初显时,股东要想保证自己的投资不会失去控制,建议未雨绸缪,聘请律师“战友”出谋划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不被他人釜底抽薪,蚕食一空呢。


期待下次的比较法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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